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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草案成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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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0日 18:16 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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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美国独立于能源部(DOE)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是个好的范例。
马德威则建议,在新的能源管理机构能充分履行其职能之前,有必要继续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或类似高层机构。同时,应加强能源与环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比如,能源管理机构应设立环境处,而环境管理机构则设立能源处。
肖国兴认为,《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上必须做出安排,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制度。在主体上,应包括协调、主管、协管和监管主体,管理上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税、储备与应急、标准、统计、审计等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管理和监管现状。他把这看作是“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根本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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