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tockstar.com 2007-5-10 15:15:00 【字体:大中小】 【收藏本页】 【打印】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2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0.2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739,950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 1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同时抄送国元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从专用帐户中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五(即868.7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帐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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