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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铝股份(000831)关于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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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0日 17:18 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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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tockstar.com 2007-5-10 15:07:00 【字体:大中小】 【收藏本页】 【打印】 1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原建民律师出席贵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及《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
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07 年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7 年4 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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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內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 年5 月 9 日上午8:30 在公司招待
所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 人,
代表公司股份140,105,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0%。出席会
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
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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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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