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tockstar.com 2007-5-10 10:14:00 【字体:大中小】 【收藏本页】 【打印】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和效率,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第二十条 经过2005 年度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股)股本份额(%)流通性质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6,839,286 32.60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419,643 16.30张亚波 7,400,000 6.55日本国东方贸易株式会社6,631,071 5.87任金土 2,220,000 1.96王剑敏 249 2.20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股 39,000,000 34.5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1300 100.0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3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3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2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借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收购、出售、置换、抵押和清理等等)、关联交易:
(一)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的对外借款;
(二)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的对外担保;
(三)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
(四)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该类业务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五)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置换、抵押或清理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比例的资产;
(六)单次固定资产报损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
(七)收购、出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借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收购、出售、置换、抵押和清理等等)、关联交易:
(一)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的对外借款;
(二)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置换、抵押或清理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资产;
(四)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的资产收购、出售;
(五)对于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具体审批权限,以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标准予以执行。
(六)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代价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
(八)对于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具体审批权限,以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标准予以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长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的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置换、抵押或清理。
(八)对于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以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标准予以执行。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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