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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侨(600759)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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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0日 15:31 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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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tockstar.com 2007-5-10 10:09:00 【字体:大中小】 【收藏本页】 【打印】 关于琼华侨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目录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档案号:(2007 )闽君非诉第006-12 号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OF CHINA
FUJIAN JUNLI LAW FIRM OF CHINA
中国福州市东街 33 号武夷中心 7 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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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华侨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目录
中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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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07 )闽君非诉第006-12 号致: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琼华侨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引言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和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分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与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7、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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